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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受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孝英与侵权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受终字第12号上诉人张孝英。上诉人张孝英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受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2010年1月8日起诉江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与(2009)赣民一终字第38号案不是同一案件,一审法院应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须交纳保证金而向他人借贷产生利息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未提供相应的具体的事实依据,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哲    宇审判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方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