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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青与冯水炳、李丽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青,冯水炳,李丽芳,冯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何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沥平。被告冯水炳。被告李丽芳。被告冯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青诉被告冯水炳、李丽芳、冯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青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何青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