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青与冯水炳、李丽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青,冯水炳,李丽芳,冯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何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沥平。被告冯水炳。被告李丽芳。被告冯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青诉被告冯水炳、李丽芳、冯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青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青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何青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