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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他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为建与被执行人吴尔彪建筑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萍,顾为建,吴尔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他字第0001号异议人陈小萍,女,4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宏,男,系异议人之弟。申请执行人顾为建,男,66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史初正,男,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尔彪,男,47岁,汉族。本院在执行中查明2002年7月9日,被执行人吴尔彪与申请执行人顾为建签订宿松县洲头乡范围内江堤冲填工程转包合同,被执行人吴尔彪欠申请执行人顾为建工程款29507元一直未付,致顾为建诉至本院。2006年7月7日本院作出的(2006)松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判令吴尔彪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所欠顾为建工程款29507元。2009年12月4日,本院裁定冻结陈小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支行存款32067元(已冻结6029.43元)。另查明,2005年7月4日陈小萍与吴尔彪登记离婚,并协议约定: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债务发生时,被执行人吴尔彪与陈小萍系夫妻关系,故被执行人吴尔彪与陈小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05年7月4日陈小萍与吴尔彪登记离婚,但其离婚协议不影响债权人顾为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异议人陈小萍有义务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小萍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罗保国审 判 员 沈默升审 判 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