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爱莲、张涛等与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莲,张涛,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即民初字第922号原告王爱莲,女,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原告张涛,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爱莲之子。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家庄村委),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秀英,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尊循,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姜尊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7月,被告收原告王爱莲之夫、原告张涛之父张国章房基款20000元,言明批给张国章房基一处,被告收款后,没有按照约定批给张国章房基,也不退款。张国章于2009年10月病故,后两原告向被告追要该款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楼基款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超过诉讼时效。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3、没有批给张国章房基是因为国家法律的完善。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22日,被告收原告王爱莲之夫、原告张涛之父张国章房基款20000元,言明批给张国章房基一处,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金额为20000元的收据一份,该收据加盖了村委的公章,还注明了房基的位置。被告收款后,没有按照约定批给张国章房基,也没有退给张国章该房基款。张国章于2009年10月病故,后两原告向被告追要该款未果,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收据等证据,本院调查笔录在案佐证,且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收原告王爱莲之夫、张涛之父张国章房基款20000元,且没有按照约定批给张国章房基,也没有退给张国章该房基款,事实清楚,应予退款。因张国章现已去世,两原告作为张国章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该权利。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该收条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时间,应当适用最长时效二十年,故对被告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贾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爱莲、张涛房基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