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春辉与陈召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辉,陈召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季峰2011.3.30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朱友良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0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刘春辉,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现住博罗县。被告陈召林,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南山区。原告刘春辉诉被告陈召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春辉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解除与被告陈召林的合伙协议关系,本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召林因不服该判决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依据(2010)博法民一初字第697号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才能依法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钟建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