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吴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吴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57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郑家坞××号。法定代表人吴乙。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吴甲。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吴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起诉称:原告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服装及印花业务。2008年上半年,双方结束业务往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88074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8年年底内原告支付了10万元加工款。2009年6月30日被告以其浙g×××××箱式汽车折抵10万元加工款,对剩余款项一直未予支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68074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3‰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系浦江亚太印花制衣有限公司股东,与浦江亚太印花制衣有限公司发生的加工服装、印花业务,主体显然应系浦江亚太印花制衣有限公司,现原告黄某某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属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元有审 判 员 陈 瑛审 判 员 刘爱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霄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