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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诸东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诸东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49号原告杭州诸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志炎。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哲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利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诸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诸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诸东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诸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诸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梁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