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贺祥鸣与闫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祥鸣,闫晓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56号原告贺祥鸣,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晓燕,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祥鸣诉被告闫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