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康会霞与王展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会霞,王展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042号申请��行人康会霞,女,一九六九年八月三十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七组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王展转,女,一九六六年十月七日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组村民,住本村。。本院执行的康会霞与王展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展转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康会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千五百零三元七角六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展转全部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胡耀华审判员 韩世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