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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恢一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春兰与王惠民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兰,王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恢一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兰被执行人:王惠民王春兰与王惠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7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王惠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春兰于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春兰申请从被执行人王惠民的工资收入中每月扣300元直至扣足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