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安儿与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安儿,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六商初字第23号原告邵安儿,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石柱头渔业村涨网岙64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苏丰,舟山市星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沙浦村王家岙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安儿诉被告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安儿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安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到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安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邵安儿负担。审判员 蓝前飞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乐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