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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麟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麟游县桑树塬乡桑树塬村西庄组。被执行人闫某某,男,住麟游县桑树塬乡桑树塬村西庄组。李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闫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表示本案同意延期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未执行。2009年12月10日,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3月25日,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闫某某履行给付清结财产折价款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案申请费50元,由闫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