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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混凝土构件厂与上海新泰××程××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嘉善××混凝土构件厂;上海新泰××程××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厂,住所地:浙江省××××镇长丰村。诉讼代表人:崔××。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上海新泰××程××司,。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厂诉被告上海新泰××程××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厂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混凝土构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46元,减半收取6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