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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某某,女,农民。被告王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屈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