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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亨英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大乐拉、绍兴县大乐拉毛摇粒有限公司与上海亨英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亨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亨英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大乐拉,绍兴县大乐拉毛摇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亨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4404室。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国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大乐拉毛摇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余渚村。法定代表人:徐剑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逸娟,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亨英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大乐拉毛摇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亨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亨英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亨英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计718元,由上诉人上海亨英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