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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村经济合作社与张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昊,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邢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剑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方达。上诉人张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张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昊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张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