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椒商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朱甲、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朱甲,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324号原告:方某某。委托代理人:朱乙。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朱甲。被告:邱某某。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朱甲、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丁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乙、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甲、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方某某起诉称:被告朱甲与被告邱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朱甲于2007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1分。该款被告一直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朱甲、邱某某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及人口信息两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朱甲向原告方某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3、结婚登记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朱甲、邱某某于1989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朱甲、邱某某未作答辩。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邱某某、朱甲。两被告均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的权利。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朱甲向原告借款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朱甲借款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返还欠款,并赔偿原告因其延迟履行债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邱某某与被告朱甲系夫妻关系,故被告邱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甲、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甲、邱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方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自2010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朱甲、邱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期逾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