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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26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项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项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26民初31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项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项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国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