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0726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项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项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26民初31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项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项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国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