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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镇经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尹刚与戴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刚,戴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镇经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尹刚,男,汉族,1977年4月生。委托代理人冷小华,男,汉族,1960年4月生。被告戴振(曾用名戴政),男,汉族,1981年6月生。原告尹刚与被告戴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荣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刚的委托代理人冷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戴振于2008年9月2日向原告借款11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戴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十二月还清。后被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戴振向原告借款11000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戴振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尹刚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戴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荣兴二0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勋(附上诉须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