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丛云滋与被告王本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丛云滋;王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丛云滋,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龙,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胜,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云滋与被告王本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