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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丛云滋与被告王本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丛云滋;王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丛云滋,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龙,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本胜,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云滋与被告王本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