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29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于娟霞、白自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娟霞;白自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9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于娟霞,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白自龙,男,汉族,1991年4月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娟霞与被执行人白自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玉娟霞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新阁审判员  张锁乾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