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临安市国华制线厂与华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国华制线厂,华园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57号原告:临安市国华制线厂。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市於潜镇横山集聚区。代表人:汪华荣。被告:华园明,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国华制线厂诉被告华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市国华制线厂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国华制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国华制线厂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华惠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