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11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董军、郭国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军;郭国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1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董军,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城东社区河福路9号,身份证号码362324198511010073。被执行人郭国华,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铅山县,初中文化,油漆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新滩乡后坂村郭家自然村34号,身份证号码3623241982031730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军与被执行人郭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郭国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3aacaf7735334c5@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5.56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6822016001649521-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和中国工商银行15120083012029913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现因被执行人郭国华已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国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3aacaf7735334c5@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5.56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国华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6822016001649521-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国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5120083012029913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正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