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陈银芝与徐汉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芝,徐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陈银芝,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汉华,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汉民二初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汉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24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汉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汉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