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许平和与伟业重工(安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平和,伟业重工(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83号原告:许平和,男,194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伟业重工(安徽)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宾、许怀安,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伟业重工(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许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鼎军、蒋伟,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平和诉被告伟业重工(安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平和于2010年3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平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平和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吴文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