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周××、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周××,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0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乐清市××镇××号。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董××。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周××。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周××、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400元,合计31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