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根土与王桥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土,王桥梁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779号原告王根土,住上虞市谢塘镇东升村133号。被告王桥梁,住上虞市谢塘镇晋生村桥东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土诉被告王桥梁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桥梁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土撤回对被告王桥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依法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