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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根土与王桥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土,王桥梁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779号原告王根土,住上虞市谢塘镇东升村133号。被告王桥梁,住上虞市谢塘镇晋生村桥东2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土诉被告王桥梁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桥梁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根土撤回对被告王桥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依法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