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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20-04-08

案件名称

卢小华与李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卢小华;李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04执7号申请执行人:卢小华,男,汉族,1967年06月14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6年05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卢小华与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小华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3月24日,申请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印志林人民陪审员  彭榜惠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