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九姑娘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陈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九姑娘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陈家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陕西九姑娘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0号华澳大厦B座1302室。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花,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瑞妮,女,汉族,1983年8月1日出生。被告陈家江,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九姑娘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九姑娘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九姑娘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