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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镇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习彬、徐瑞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习彬,徐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镇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习彬(曾用名朱少彬),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镇安县永乐镇杨家河村*组,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徐瑞,男,1990年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镇安县黄家湾乡罗家营村*组,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习彬、徐瑞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习彬、徐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习彬与胡兵(另案处理)多次预谋盗窃马杰的摩托车。2009年9月2日晚,被告人朱习彬、马杰伙同被告人徐瑞窜至镇安县迎宾路77号院内,用预先配制好的钥匙,盗走马杰宗申比亚牌BY125型摩托车一辆。次日在销赃中,被公安交警部门查扣。被盗摩托车经镇安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价值60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习彬、徐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杰的陈述、证人郭华东、陈方志、马锦奎、邓永田、彭光满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书证扣留机动车凭证和镇价认字(2009)71号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习彬、徐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亦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习彬提出盗窃犯意并实施盗窃和销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瑞在盗窃和销赃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款、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一、四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习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徐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正健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亓晓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