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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东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袁冬皿与宁波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皿,宁波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民初字第337号原告:袁冬皿。委托代理人:褚玮海,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国平,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宁波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南路542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军,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金,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冬皿与被告宁波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冬皿于2010年3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冬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冬皿负担。审 判 长  何继红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曾 庆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滕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