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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迁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迁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立 国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