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凌学琴、刘安龙等与游锡绘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学琴,刘安龙,童德云,秦智康,游锡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576号原告凌学琴。原告刘安龙。原告童德云。原告秦智康。法定代理人凌学琴。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孝伦。被告游锡绘。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学琴、刘安龙、童德云、秦智康与被告游锡绘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学琴、刘安龙、童德云、秦智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免收。(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