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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许腾清与许清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腾清,许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许腾清,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清利,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许腾清与许清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清利下落不明,其财产本院正另案执行处分,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待其财产另案处分掉后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25000元,并应交纳诉讼费7650元、执行费6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6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