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报业印刷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菲勒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报业印刷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菲勒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66号原告:宁波报业印刷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72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投资创业中心诚信路558号。法定代表人:许财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菲勒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上凌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维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报业印刷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菲勒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报业印刷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报业印刷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报业印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绒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