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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仕春与任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春,任希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150号原告杨仕春,男,1972年2月13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任希进,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楼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春与被告任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仕春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仕春以与被告任希进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杨仕春承担。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