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仕春与任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春,任希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150号原告杨仕春,男,1972年2月13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任希进,男,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楼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春与被告任希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仕春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仕春以与被告任希进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杨仕春承担。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