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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本市下城区灯塔新村6幢1单元102室,采用塑料片插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租住的房间,窃得联想牌R61I笔记本电脑一台、阿玛尼女式石英手表一只、苹果牌MP4(120G)一只、索尼牌MP3���256M)一只(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282元)及现金人民币40余元、棕色钱包等物品。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谢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人端木群立、陈某、张某的证言,笔记本电脑发票复印件、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单(联想牌R61I笔记本电脑、阿玛尼女式石英手表、苹果牌MP4、索尼牌MP3)、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10年1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某退赔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