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5行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47苏州宝玛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澄阳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苏州宝玛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澄阳派出所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5行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玛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春申湖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石岩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澄阳派出所,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澄云路888号。 负责人沈伟荣,所长。 上诉人苏州宝玛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行初2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宝玛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宝玛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州宝玛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苏州宝玛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一鸣 审 判 员 陈芝颖 审 判 员 林 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心刚 书 记 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