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坊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与杨玉玲、刘国政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杨玉玲,刘国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坊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后宁家沟村。法定代表人赵秀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继源,男,1948年7月24日生,汉族,潍坊高新源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被告杨玉玲,女,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刘国政,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民,住潍坊市坊子区,系杨玉玲之夫。我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玉玲、刘国政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办事处后宁家沟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王锦凤人民陪审员 郎会胜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