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徐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徐某甲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幼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婚初夫妻关系一般。200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以陪女儿读书为由与原告分居生活,后又私自租住于金桥小区。2006年底,双方决定离婚并分割财产和债务,但被告寻找种种理由拖延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发现被告从恋爱开始就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子越来越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共同财产有:坐落在府东小区××单××室(登记在被告名下,价值45万元)、存款245000元及4年的利息(以被告名义存入)、被告名下的三分之一投资款86300元及4年的分红、被告名下的股票及基金共30000元;现原告居住的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米筛巷60号的房屋是原告单位宿某。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柯某某7655元,欠金某某会款20850元。原告为女儿支出的费用为2435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3、判令府东小区××单××室房屋归原告所有;4、判令被告腾空古城街道米筛巷60号的房屋;5、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199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间多沟通交流。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周幼萍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