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781执2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倪忠坤、黄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倪忠坤;黄仁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2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倪忠坤,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8日。 被执行人黄仁军,男,汉族,生于1992年8年27日。 申请执行人倪忠坤与被执行人黄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9)川0781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忠坤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黄仁军支付9429.10元(不含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黄仁军名下登记有农房,该房无法处置;扣划到位金额489.91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讨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81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廖万军 审判员 程仕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