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072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秦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秦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26民初316号原告:刘某某,女,满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秦某某,女,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500.47元(医疗费5326.47元,误工费352元,护理费1152元,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150元,鉴定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被告秦某某的准确地址,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原告诉讼费2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国臣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