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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235号原告: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高田路129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锡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京龙大厦10层。代表人:王忠泽,该分公司经理。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78号。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7元,减半收取9093.5元,由原告温州市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 专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