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川032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泰松与被告王进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泰松;王进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21民初233号原告:杨泰松,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王进雄,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泰松与被告王进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泰松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泰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泰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0元,由原告杨泰松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