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32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泰松与被告王进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泰松;王进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0321民初233号原告:杨泰松,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王进雄,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泰松与被告王进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杨泰松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泰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泰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0元,由原告杨泰松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