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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曾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张水银。委托代理人:汪金云。被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金承。原告曾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马琴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水银、汪金云,被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年××月初,原告与被告在网上相识,7月6日在安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由于原告与被告相距较远,仅在网上聊天相识二周即草率结婚。婚后才知被告已结婚离婚二次,并有一个十八周岁的儿子。原告因被受骗而深感委屈,被告却使用暴力限制原告自由,于2008年3月乘被告不备逃回娘家依靠父母生活至今。2009年3月,原告依法起诉离婚。法院认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驳回原告的诉请。半年多来,被告仍未任何悔改表现,已毫无感情可言。故原告诉请判准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辩称,原告于网上相识被告而后到被告处时,已知道被告离过婚及有一个满十八岁的儿子,但原告仍与被告办理结婚手续,并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不存在受骗的情形。原告诉请被法院驳回后,被告多次去找原告,但原告的亲属都不让见。原告诉称的“被告使用暴力限制原告自由”,不是事实。对诉称的“原告与被告在网上相识,××××年××月××日在安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没有异议。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原告应赔偿被告花费在原告身上的20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安吉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的事实。证据二,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09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同年4月30日以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无异议。被告为证明自己的反驳主张向本院举证礼簿1本,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在××××年××月××日摆喜酒举行结婚仪式及原告于2008年5月回娘家居住的事实。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原、被告所举证据,经对方质证无异议,且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在结婚时没有收取被告彩礼,原告诉请离婚被本院判决驳回后被告曾到原告居住处叫原告回安吉未果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在网上相识,××××年××月××日在安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年××月××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5月起,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在结婚时未收取过被告彩礼。2009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于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也曾到原告娘家处叫原告回安吉未果。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后,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与被告金某离婚,期间被告虽经努力,原、被告仍因原告的执意而未能和好,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准许。由于原、被告在网上自由恋爱而后结婚,原告在结婚时未收取被告彩礼,原告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情形,被告也未向本院举证原、被告在恋爱期间所花费用的证据,且恋爱期间的费用属赠与行为,未有返还的法律依据,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2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曾某与被告金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别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