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523号原告: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码75326506-2),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南雷路195号华伦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何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静尧,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亮亮,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00006150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二横街76弄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一洲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55元,减半收取2777.50元,保全费1939元,均由原告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