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张坚伟、王菲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张坚伟,王菲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5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814310-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2号。负责人:郑智勇,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坚伟,身份证号码331082198306160313,住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喜田一巷81号。被告:王菲菲,身份证号码33078219840905502x,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新屋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被告张坚伟、王菲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依法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