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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行赔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洪建国与慈溪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建国,慈溪市桥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0)甬慈行赔初字第1号原告洪建国,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洪文(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慈溪市桥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601号。法定代表人毛孟军,男,镇长。委托代理人高骊莲(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镇纲(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建国诉被告慈溪市桥头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8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建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银 建审 判 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周 良 乔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岑瑜(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