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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永红与蔡勇、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红,蔡勇,林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417号原告:林永红,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松门镇育英东路87号。被告:蔡勇,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前洋村337号。被告:林海平,横峰街道前洋村3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红与被告蔡勇、林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永红负担。审判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