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全民一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宗金与滕礼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金,滕礼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全民一初字第0345号原告:李宗金,农民。被告:滕礼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金诉被告滕礼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宗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宗金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玉琢 百度搜索“”